什么情况下部门鉴定再次开部门鉴定?发布日期:2020-01-19 浏览次数:

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司法部门鉴定组织能够接纳授权委托开展再次鉴定:

1.原司法部门鉴定人不具备从业原委托事项鉴定职业资格考试的;

2.原司法部门鉴定组织超过备案的经营范围机构鉴定的;

3.原司法部门鉴定人按照规定理应逃避沒有逃避的;

4.受托人或是别的起诉被告方对原鉴定建议有质疑,能够明确提出合理合法根据和有效原因的;

5.法律法规或是人民检察院觉得必须再次鉴定的别的情况。